2023
05-14
09:13
来源
南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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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网讯 在一场交通事故中,张某驾驶的货车被撞,为此产生的停运损失该由谁来担?记者12日了解到,崇川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一天,赵某驾驶车辆行驶时,与张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受伤,道路设施损坏,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赵某驾驶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了张某的车辆损失。此后,张某又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其停运损失32000元。保险公司抗辩称,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险免赔抗辩能否成立,需要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为此,保险公司提交了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其中,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上述保险条款已经加黑加粗提示,同时投保人声明和免责事项说明书中均记载保险人已就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作出明确说明。
法院认为,赵某虽辩称其对免责条款并不知晓,仅机械签名,但对签名真实性无异议,故认定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应当免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赵某赔偿张某停运损失12000元。
通讯员张钰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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